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