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