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六)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六)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六) 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五)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