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五)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五)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五) 根据旅游需要和接待条件制订年度接待计划,按隶属关系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有组织地开展旅游;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