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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6)

(6) 有必要验证所要求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时。

名词解释

在核电厂安全规定中下列名词术语的含义为:

运行状态

正常运行或预计运行事件两类状态的统称。

正常运行

核电厂在规定运行限值和条件范围内的运行,包括停堆状态、功率运行、停堆过程、启动、维护、试验和换料。

预计运行事件

在核电厂运行寿期内预计可能出现一次或数次的偏离正常运行的各种运行过程;由于设计中已采取相应措施,这类事件不致于引起安全重要物项的严重损坏,也不致导致事故工况。事故(事故状态)

事故工况和严重事故两类状态的统称。

事故工况

以偏离 运行状态的形式出现的事故,事故工况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由恰当设计的设施限制在可接受限值以内,严重事故不在其列。

设计基准事故

核电厂按确定的设计准则在设计中采取了针对性措施的那些事故工况。

严重事故

严重性超过事故工况的核电厂状态,包括造成堆芯严重损坏的状态。

事故处理

为使核电厂恢复到受控安全状态并减轻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一系列阶段性行动,行动阶段的顺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