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12 记 录 12.2 质量保证记录的收集、贮存和保管 12.2.2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12.2.2 12 记 录 12.2 质量保证记录的收集、贮存和保管 12.2.2 必须以文件的形式对质量保证记录、有关的试验材料和样品的保存时间做出规定。正确地标明核电厂物项“竣工”状态的记录,必须在该物项从制造直到贮存、安装及运行的有效寿期内,由营运单位或由其指定的部门保存。对于不需要全寿期保存的记录,必须根据该记录的类别规定相应的保存时间。必须根据书面程序处置记录 。 12.2.1 目录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