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3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3 3 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3.1 报告准则 3.1.1 违反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 3.1.2 最终设计明显违反被认可的安全分析报告中的承诺或建造许可证条件; 3.1.3 不符合法规、标准、技术条件或其他设计要求的建造活动或物项; 3.1.4 建造中可能导致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或设备)不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和安全功能的重大偏差、缺陷、故障或损坏,或者需要重新评价验证的活动; 3.1.5 国家核安全局或营运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3.2 事件通告 3.2.1 通告方式和时间营运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发出书面通告。节假日期间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发出。 3.2.2 通告内容 3.3 事件报告 3.3.1 报告方式和时间 3.3.2 报告内容 (1) 核设施名称; (2) 报告编号由核设施代码、年和序号组成,其中“年”是指事件发生的日历年,这里取最后两位数字,“序号”是指核设施发生的事件的序号; (3) 填写事件通告编号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某一事件的事件报告与事件通告的对应关系; (4) 事件名称应能反映事件的主要特征及出现异常的设备或系统; (5) 事件发生时间和结束时间:有些事件,如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或设备内在缺陷如不知道其发生时间,则可填写发现时间; (6) 报告递交日期是指递交事件报告的日期; (7) 事件的描述一栏中应详细描述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层次清晰准确地描述事件涉及的一切过程和现象,以便为事件分析提供更多的资料; (8) 事件的原因一栏是要求说明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9) 已采取的措施和目前情况; (10) 事件评价是要求通过对事件进行的分析,给出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对今后运行安全影响的意见; (11) 纠正措施和经验教训; (12) 报告人、审核人、批准人、营运单位。 3.3.3 补充报告在下列情况下,应提交补充报告: (1) 原事件报告需要补充或修正,如在原事件报告递交以后发现某些内容与事实不符或遗漏了某些重要细节,或当时还没有结论,或没有决定采取纠正措施,或改变已经确定的计划等,必… (2) 对复杂的事件,如果国家核安全局认为原事件报告不够详细,营运单位必须根据所指定的范围和内容提交补充报告。 2.7 目录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