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3 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3.3 事件报告 3.3.1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3.3.1 3 建造阶段事件报告 3.3 事件报告 3.3.1 报告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报告。 如果第30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 3.3 目录 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