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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1995年) 3.3.1

3.3.1 报告方式和时间

营运单位必须以公函形式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国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区监督站递交事件报告。

如果第30天是节假日,则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