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五)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