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五)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 (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五)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