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二)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二)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