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共同收入和共同费用的分摊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共同收入和共同费用的分摊 第十九条 在核算交强险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经营损益时,保险公司应当以“报告期实际收到的保费-报告期实际支付的赔款”的比例将交强险业务投资收益在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之间进行分摊。 交强险各业务(地区)分部之间共同费用分摊的原则、方法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规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