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收留、抚养职责,开展服务应当遵守建筑、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未成年人,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未成年人,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