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所设立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执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负责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事项。
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执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负责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