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以及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留样备查。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以及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留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