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并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机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机构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