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章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社会关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保障好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前提下,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危机干预、监护评估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民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危机干预,为其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心理疏…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可能存在监护状况风险的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开展监护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配合主管民政部门分类采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改善亲子关系辅导等服务,提升监护人监护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对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识别评估,对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及时联系专业机构提供心理辅导、诊疗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利用机构设施,依法为监护人暂时无力照料、委托照护人照护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性照料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融入、宣传教育等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并每年组织或者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加大对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培育支持力度,引导其参与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