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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社会融入、宣传教育等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并每年组织或者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