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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离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一般应当由其监护人接领。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自未成年人离开机构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完成跟踪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