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一)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引用法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第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