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二)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二)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