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三) 3.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三) 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