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八)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八)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