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九)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九)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