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202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尚未施行
(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
一、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将名称修改为: 2. 将引言修改为: 3. 将第一条修改为: 4. 将第二条修改为: 5. 将第三条修改为: 6. 将第四条修改为: 7. 将第五条修改为:二、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相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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