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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下属单位、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期货行业协…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证券期货…

一、 工作目标

1. 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 工作原则

2. 依法公正原则。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3. 灵活便民原则。要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 4. 注重预防原则。要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试点地区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

三、 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 试点调解机构的认可和管理 5. 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试点调解组织制度。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发起设立、实际管理的调解组织,可以成为试点调解组织。试点调解组织应… 6.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试点地区法院应当将公布的试点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做好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 7. 试点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8. 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各试点调解组织工作。监督试点调解组织完善内部制度并规范运行。 9. 试点调解组织应建立专职或专家调解员制度。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 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0.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试点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试点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 11.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试点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 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 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试点地区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 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法院依法受理。 13. 建立示范判决机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试点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 14. 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试点调解组织应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把面对面与网络对话、即时化解等方式有机结合,并总结推广电视调解、视频调解等做法。试点地区法… (三) 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 15. 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依据。 16. 对调解协议所涉纠纷的司法审理范围。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 17. 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参与调解。对于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调解、和解协议的证券期货市… 18. 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试点地区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19. 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应当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加大对调解员培训力度;有条件的试点…

四、 工作要求

20. 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试点地区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应各自指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协调;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构… 21. 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试点地区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试点调解组织应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教育作用… 22.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局成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的指导和… 23. 本通知下发后,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共同商定辖区内开展试点工作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名单后各自层报,不再另行签订合作协… 附件:1.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地区名单 2.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调解组织名单 附件1 1. 北京市 2. 天津市 3. 河北省石家庄市 4. 山西省太原市 5.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6.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7. 吉林省长春市 8.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9. 上海市 10. 湖北省武汉市 11. 湖南省长沙市 12.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4. 海南省海口市 15. 重庆市 16. 四川省成都市 17. 贵州省贵阳市 18. 云南省昆明市 19. 江苏省南京市 20.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 21. 安徽省合肥市 22. 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 23. 江西省南昌市 24. 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 25. 河南省郑州市 26.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27. 陕西省西安市 28. 甘肃省兰州市 29. 青海省西宁市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附件2 1. 中国证券业协会 2. 中国期货业协会 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4.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5.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6.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 7. 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 8. 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