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 23.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 23. 23. 本通知下发后,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共同商定辖区内开展试点工作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名单后各自层报,不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附件:1.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地区名单 2.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调解组织名单 附件1 1. 北京市 2. 天津市 3. 河北省石家庄市 4. 山西省太原市 5.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6.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7. 吉林省长春市 8.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9. 上海市 10. 湖北省武汉市 11. 湖南省长沙市 12.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4. 海南省海口市 15. 重庆市 16. 四川省成都市 17. 贵州省贵阳市 18. 云南省昆明市 19. 江苏省南京市 20.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 21. 安徽省合肥市 22. 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 23. 江西省南昌市 24. 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 25. 河南省郑州市 26.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27. 陕西省西安市 28. 甘肃省兰州市 29. 青海省西宁市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附件2 1. 中国证券业协会 2. 中国期货业协会 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4.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5.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6.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 7. 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 8. 天津市证券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2.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