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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当事人在提交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前申请中立评估的,应当在“一站式”平台的“辅助服务”选择中立评估功能,填写中立评估申请书,载明意向选择的专家委员,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材料。

国际商事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中立评估申请材料后,认为所涉纠纷符合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征求是否同意开展中立评估的意见。被申请人同意的,应当提交同意中立评估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