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仲裁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证据或者争议标的物;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证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
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况;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证据或者争议标的物;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证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
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况;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