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 一、 公民 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 9. 一、 公民 9.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