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四) (四) 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