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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