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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