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七十七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