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一)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 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