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二)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二) 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