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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