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二、 起诉与答辩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二、 起诉与答辩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二)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