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二、 起诉与答辩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二) 二、 起诉与答辩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二)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一)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