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二) 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