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三) 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