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四)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四)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三)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