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一)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 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第四十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