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三条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年) (三) 第三条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 (三) 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