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兵团范围内发生的涉外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涉外案件的兵团法院。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