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办经济案件的鉴定事项。因此,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织可以聘任审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执业审计师参与企业破产清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