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承… 相关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