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三)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