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二)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 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供货人或租赁物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