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年) 除上列情形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一般不承担责任。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列情形外,出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一般不承担责任。 (三) 目录 十四、